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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4月10号起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需提供​商检通关单!

来源:东浩物流作者:admin 日期:2020-04-10 16:23:47 浏览:

出口口罩,额温枪等疫情防控物资企业注意,突发海关53号公告2020年4月10号起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需提供商检通关单!202年4月10日起,以下19类商品将实施出口品质检验,经卖家证实,已无法报关,需提供商检通关单。其中包括口罩、呼吸机、红外线人体测温仪,医用消毒剂等。


海关53号公告如下: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五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出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发货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物资出口申报注意事项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三部门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现对医疗物资出口申报提出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1 医疗物资出口申报必须完整申报品名品牌、规格型号等要素,用途必须区分“医用”或“非医用”。


2 属于申报公告列明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医疗物资, 必须具备企业声明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两者作为单独附件上传,勿与发票等归并,企业声明不得留空且需加盖印章,上传时应确保清晰)。(海关只接受并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由国家或省级药监部门出具,证号为"*械注准……"样式,其他证件均不符合要求)。


3 各报关公司须切实担负起前置审核职责,申报前必须先审核单货的符合性与证件的有效性,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进行合理性审查,如有失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声明应为发货人或生产销售单位出具;医疗器械注册证在三部委《公告》附件或国家药监局网站可查证(https://qa911.net)。


注意:

中国海关目前已对这些产品实施100%单证审核,审核重点包括品名、数量与申报是否相符,外观是否霉变、有无污染或污化、是否超出保质期,是否破损及侵 权,以及是否存在夹藏夹带、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情况。在审核中发现,有企业夹藏口罩出口,还有企业试图将新冠病毒 检测试剂伪造成其他产品出口。


目前暂时不知小量快递快件形式通关是否会受到影响,当前非医用口罩小批量还可以快递发货,暂不知后续是否会受政策影响。


早上传言会暂缓执行,但海关公告已经正式发布生效,是否暂缓执行暂无定论。


建议各位口罩出口企业尽快办理进出口经营权以及商检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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