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从事越南物流及跨境供应链业务的企业而言,合规与成本控制始终是核心诉求。近日,越南财政部海关局发布了第20723/CHQ-NVTHQ号公文,就越南外商投资企业协会(VAFIE)提出的一系列税务、海关政策问题作出答复。其中,与企业实际经营密切相关的一项内容,是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现场进口原材料、物资,如何办理进口税退税。
作为专业的越南货代与供应链服务商,广东东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东浩物流)在此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海关此次不仅明确了相关退税条件,还专门区分了2025年7月1日前登记的报关单和2025年7月1日起登记的报关单应适用的规则。这一政策变化对越南专线、越南陆运及越南海运等物流渠道的合规申报提出了新要求,企业需高度重视。
一、2025年7月1日,成为现场进出口政策的重要分界线
此前,越南企业在办理现场出口、现场进口业务时,一个比较突出的法律问题是:外国贸易商是否必须属于“不在越南设有经营存在的外国贸易商”。越南《外贸管理法》、第90/2007/NĐ-CP号政府议定以及第28/2012/TT-BCT号工贸部通知,都曾对“在越南没有经营存在的外国贸易商”作出相关定义。但问题在于,这些法律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个主管机关、依据什么材料以及按照什么程序来认定一家外国贸易商是否在越南存在。
越南海关此次援引越南工贸部进出口局于2024年7月22日发布的第399/XNK-THCS号公文指出,上述“在越南没有经营存在的外国贸易商”的定义,主要适用于判断其出口权、进口权等问题,并不是用于其他目的。
从2025年7月1日开始,相关问题出现了明显变化。根据第90/2025/QH15号法律第3条第3款新增的第47a条,现场出口、现场进口业务的法律障碍得到进一步解决。越南海关明确表示,新的规定确认:外国贸易商可以开展现场出口、现场进口活动,并不要求其必须满足“在越南有无经营存在”的条件。这一政策松绑,无疑为通过越南专线进行灵活贸易的企业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二、2025年7月1日前后的报关单,处理方式不同
对于现场出口、现场进口报关手续,越南海关此次明确按照两个时期进行区分。企业在委托越南货代进行申报时,必须精准界定时间节点。
1. 2025年7月1日前:适用旧规
在这一时期已经登记并完成海关手续的现场出口、现场进口报关单,原则上应当按照报关单登记时有效的现场进出口货物规定进行处理。相关手续主要依据第08/2015/NĐ-CP号政府议定第35条以及第38/2015/TT-BTC号财政部通知第86条,并结合后续修订、补充文件执行。
2. 2025年7月1日起:适用新规则
对于2025年7月1日起的报关单,则适用新的法律规定。越南海关表示,第90/2025/QH15号法律已经解决现场进出口活动中外国贸易商资格方面的法律障碍。这意味着,无论是通过越南陆运还是越南海运进境的货物,只要符合新规,均可享受更顺畅的通关与退税待遇。
三、现场进口原材料申请进口税退税,关键看当时是否符合规定
对于企业最关心的进口原材料、物资用于生产出口产品后申请进口税退税问题,越南海关此次也给出了比较明确的处理原则。根据第134/2016/NĐ-CP号政府议定,并经第18/2021/NĐ-CP号政府议定修订、补充,已经缴纳的进口税如果符合退税条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税。
核心要求是:企业申请退还进口税的现场进口报关单,必须符合对应时期关于现场出口、现场进口货物的规定。
2025年7月1日前的典型情形
按照当时的规定,现场出口、现场进口货物包括一种典型情形:越南企业与在越南没有经营存在的外国组织、个人之间进行货物买卖,由外国贸易商指定,将货物交付给越南境内另一家企业进行接收。
2025年7月1日后的新界定
对于2025年7月1日至今登记的报关单,适用第90/2025/QH15号法律,以及经过第167/2025/NĐ-CP号政府议定第1条第19款修订、补充后的第08/2015/NĐ-CP号政府议定第35条。简单来说,货物虽然在越南境内完成交付,但必须是根据外国贸易商的指定,在越南境内进行交付、接收,并建立在越南企业与外国贸易商之间的买卖、加工、租赁或借用合同基础上。
四、企业申请退税,不能只看“货物已经出口”
这次越南海关的回复,对于企业而言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提醒:进口原材料最终确实用于生产出口产品,并不意味着所有现场进口报关单都可以直接办理进口税退税。企业还需要进一步核对现场进口环节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因为不熟悉越南本地法规,导致在越南双清包税到门服务或自行清关时遭遇退税受阻。广东东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东浩物流)建议,企业在规划越南物流方案时,应将税务合规前置,确保每一笔现场进口都有完整的合同与交付凭证支撑。
五、进口环节多缴的增值税,也有退税处理规则
除了进口税退税,越南海关此次还回应了企业关于进口原材料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时,进口环节多缴增值税如何退还的问题。根据越南财政部于2026年7月30日发布的第86/2026/TT-BTC号通知第7条第2款,如果纳税人在进口货物时存在多缴增值税的情况,但此前已经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将这部分增值税进行了抵扣,那么在海关退还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后,纳税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调整申报。
这一规定要求企业在进行越南双清包税到门业务时,必须保持财务与关务数据的高度一致。专业的越南货代不仅能解决运输问题,更能协助企业理清这些复杂的税务逻辑,避免因重复抵扣或重复退税引发的合规风险。
六、越南企业现在最应该做什么?
从此次越南海关的最新回复来看,对于存在大量现场进口、现场出口业务的企业,尤其是生产型外资企业,现在最值得做的不是简单等待,而是对历史报关单进行一次系统梳理。
首先,要按照2025年7月1日这个时间点,对现场进口、现场出口报关单进行分类。其次,对准备申请进口税退税的报关单,核对其合同、货物交付、外国贸易商指定以及出口产品等相关材料。再次,确认报关单登记时所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而不能直接套用2025年7月1日之后的新政策。最后,如果企业此前已经对进口环节增值税进行了抵扣,又准备申请进口环节增值税退税,还需要同步核对税务申报数据。
面对复杂的越南政策环境,选择一家懂政策、懂关务的越南物流服务商至关重要。广东东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东浩物流)深耕越南专线与越南陆运市场,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合规、高效的越南双清包税到门服务,助力企业在越南市场稳健发展。
七、越南物流合规高频问答(FAQ)
1. 2025年7月1日后,越南陆运进口退税有什么变化?
直接回答:2025年7月1日后,根据第90/2025/QH15号法律,外国贸易商开展现场进出口活动不再受“在越南有无经营存在”的条件限制。通过越南陆运等渠道进口的原材料,只要符合新规下的买卖、加工等合同交付界定,即可依法申请进口税退税。
2. 越南专线货代如何协助办理多缴增值税退税?
直接回答:专业的越南专线货代(如东浩物流)可协助企业梳理海关与税务申报数据。根据第86/2026/TT-BTC号通知,若进口环节多缴增值税已抵扣,货代可指导企业在海关退税后向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调整申报,避免重复抵扣或退税违规风险。
3. 现场进口报关单如何判断适用新规还是旧规?
直接回答:核心分水岭是2025年7月1日。该日期前登记的报关单适用第08/2015/NĐ-CP号政府议定等旧规;该日期及之后登记的报关单,则适用第90/2025/QH15号法律及修订后的第167/2025/NĐ-CP号政府议定。
4. 东浩物流能提供哪些越南物流合规服务?
直接回答:广东东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东浩物流)提供涵盖越南专线、越南陆运、越南海运及越南双清包税到门的全链路物流服务。同时,依托对越南海关新政的深度解读,为企业提供现场进出口合规指导、退税资质预审及税务申报数据核对等增值合规服务。
标签:#越南海关新政 #越南物流 #越南专线 #越南陆运 #越南海运 #越南货代 #越南双清包税到门 #东浩物流 #现场进口退税 #越南供应链

